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绥芬河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3年)
- 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加强写字教学的若干意见(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太行山旅游业发展规划(2020—2035年)的函(2020年)
-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
- 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