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 教育部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2014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5年4月2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年)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在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朱镕基(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