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 国家级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纠纷提起诉讼问题的批复(1999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2005年)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2014年)
- 关于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198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淮河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的批复(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