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2021年)
引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在河北省沧州市召开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黄河流域九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始终牢记“国之大者”,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看待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把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把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全面贯彻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坚守生态保护红线,严守资源特别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会议强调,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必须坚持问题导向、靶向意识,把大保护作为关键任务,聚焦黄河水“跑冒滴漏”、盲目上马高耗能高耗水项目、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文物古迹破坏、违法成本低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司法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助力打好环境问题整治、深度节水控水、生态保护修复攻坚战。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统筹谋划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统筹推进上中下游、干流支流、左右两岸的保护和治理,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确保黄河长久安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持续拓展在信息资源共享、纠纷调处化解、证据收集固定、判决监督执行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做好诉讼与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衔接,有效融入黄河流域环境治理体系,形成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强大合力。
会议对当前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的一些突出、疑难法律适用问题取得基本一致的看法,形成纪要如下:
一、 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
1.
依法惩治违规取水用水行为。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取水、超量取水、筑坝截(蓄)水、破坏性取水,造成地面沉降、地下水污染、水资源衰减、河湖生态破坏等损害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保障生活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对于侵权人违法实施占用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农业用水、生态环境用水进行生产经营,地方政府违规挖湖造景等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考虑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求,并兼顾生态环境用水等需要,依法确定其承担相应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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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
- 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行政区划调整审批的通知(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商检局检验出口的商品被退回应否将商检局列为经济合同质量纠纷案件当事人问题的批复(1998年)
-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2002年)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2011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吉安市支队井冈山市大队“井冈山模范消防大队”荣誉称号的命令(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201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2017年)
-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