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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