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2013年)
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及其他财产的行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可以通过网络实施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等措施。
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具有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送、传输、反馈查控信息的功能;
(二)授权特定的人员办理网络执行查控业务;
(三)具有符合安全规范的电子印章系统;
(四)已采取足以保障查控系统和信息安全的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实施网络执行查控措施,应当事前统一向相应金融机构报备有权通过网络采取执行查控措施的特定执行人员的相关公务证件。办理具体业务时,不再另行向相应金融机构提供执行人员的相关公务证件。
人民法院办理网络执行查控业务的特定执行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相应金融机构报备人员变更信息及相关公务证件。
第三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应当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多案集中查询的,可以附汇总的案件查询清单。
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存款需要冻结或者续行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对冻结的被执行人存款需要解除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解除冻结裁定书和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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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 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