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矿业权评估工作的需要,加强对矿业权评估人员的管理,提高矿业权评估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
第三条
按本规定取得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方可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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