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2016年1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6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现予公布。同时,建议取消1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强对职业资格实施的评估检查,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营造更好激励人才发展的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在目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国家职业资格体系,让广大劳动者更好施展创业创新才能。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1项)
国务院
2016年1月20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61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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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2012年)
- 进一步优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工作方案(2018年)
- 农业绿色发展技术导则(2018—2030年)(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2022年)
- 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的批复(2022年)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