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指导意见(2015年)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一些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等设立办事机构(以下统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开展政务联络、招商引资、信息调研、接待服务等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交通条件逐步改善,简政放权不断推进,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职能已不适应当前形势要求。特别是一段时期以来,一些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公务接待不规范,铺张浪费,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为改进和加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根据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现就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清理规范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运行成本,提升工作效能,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开展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要坚持从严从紧,建立健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审批机制,严格控制设立,严格规范运作;要坚持深化改革,转变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加强与行政审批制度等领域改革衔接;要坚持分类施策,充分考虑东中西不同区域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以及驻本省和驻外省、政府派驻和职能部门派驻的不同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确保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 精简整合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各地政府应当立足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从严从紧设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一)
精简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撤销县级政府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撤销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对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派出地政府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工作人员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安置。现有市级政府、民族自治地方县级政府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省级政府批准后可予保留,但应当严格控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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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6年)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
-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促进产业化领导小组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