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项目。
第三条
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16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999年)
-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收缴暂行办法(2010年)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年)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三批)(2014年)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2015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
- 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郑洛新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