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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