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2005年)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
-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2005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2016年1月)
-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4年10月)
-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0年)
-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以及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的公告(2008年)
-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2005年)
-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一条
为保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质量,根据《水文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专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指依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以及水资源专项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用水、退水的合理性以及对水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
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审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对资质证书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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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2003年)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全国法院一站式建设优秀改革创新成果评选活动情况的通报(2023年)
-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能源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2018年)
-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
- 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2010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六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