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一条
为保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质量,根据《水文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专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指依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以及水资源专项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用水、退水的合理性以及对水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
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审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对资质证书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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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当前形势下保持船舶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2008年)
- 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
-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2005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5年6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