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2005年)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
-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2005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2016年1月)
-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4年10月)
-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0年)
-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以及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的公告(2008年)
-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2005年)
-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一条
为保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质量,根据《水文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专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指依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以及水资源专项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用水、退水的合理性以及对水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
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审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对资质证书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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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16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08年)
- 中国共产党章程(1969年)
-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2016年)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2016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199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