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2005年)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
-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2005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2016年1月)
-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4年10月)
-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0年)
-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以及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的公告(2008年)
-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2005年)
-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一条
为保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质量,根据《水文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专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指依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以及水资源专项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用水、退水的合理性以及对水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
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审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对资质证书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晋升和授予李喆生等24名同志海关关衔的命令(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2017年)
-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3年)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
- 《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试行)(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关于变更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事部(2000年)
- 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年)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