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1995年)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
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
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
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4年2月3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继续有效。
- 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共创中俄关系的美好未来在莫斯科大学向俄罗斯各界知名人士发表的演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8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0年)
- 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195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7号(2005年)
-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2012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
-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