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指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1988年)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生态日的决定(2023年)
-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2020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
- 国务院关于安徽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2016年)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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