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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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1986年)
- 民政部关于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
- 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1986年)
-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2007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