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202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国外贸面临的不确定不稳定不平衡因素增多,外贸运行基础并不牢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开放,做好跨周期调节,助企纾困特别是扶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努力保订单、稳预期,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挖掘进出口潜力
(一)
进一步发挥海外仓带动作用。积极利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等,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促进海外仓高质量发展。鼓励具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等建设和使用海外仓的金融支持。(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外汇局、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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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18年)
-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2008年)
-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
-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 关于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1980年)
-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1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