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东北地区,是指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
第三条
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安排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有效监管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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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浙江省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2002年)
-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23年)
-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