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6年)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精神卫生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6〕121号
卫生部:
你部《关于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卫报疾控发〔2006〕1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卫生部牵头的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 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精神,切实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增进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顺利推进《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的实施和精神卫生各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 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订精神卫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解决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并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精神卫生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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