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一条
为引导商业银行有效管理声誉风险,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维护市场信心和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重大声誉事件是指造成银行业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声誉事件。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和制定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办法、相关制度和要求,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第四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声誉风险管理政策,建立全行声誉风险管理体系,监控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和有效性,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声誉风险管理的职责、权限和报告路径,确保其采取必要措施,持续、有效监测、控制和报告声誉风险,及时应对声誉事件。
(二)授权专门部门或团队负责全行声誉风险管理,配备与本行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声誉风险管理资源。
(三)明确本行各部门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职责,确保其执行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确保本行制定相应培训计划,使全行员工接受相关领域知识培训,知悉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主动维护银行的良好声誉。
(五)培育全行声誉风险管理文化,树立员工声誉风险意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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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十堰海关的批复(2003年)
- 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与云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年)
-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2005年)
-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