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烈士光荣证》管理,维护烈士称号荣誉性、严肃性,在全社会广泛营造尊崇英烈、关爱烈属的浓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烈士光荣证》,是党和国家向烈士遗属颁授的烈士光荣纪念证书,是纪念缅怀烈士、彰显烈士崇高荣誉、传承弘扬英烈精神的荣誉载体和象征。
《烈士光荣证》不作为享受相关待遇的凭证。
第三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建立《烈士光荣证》制作和发送等烈士证书管理档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烈士光荣证》发放、补发和持证烈士遗属信息登记、变更等烈士证书管理档案。
烈士证书管理档案是烈士档案的一部分,保管期限为永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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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2020年)
-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镇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202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做好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有关工作的通知(2012年)
-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
-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增补及调整外籍顾问问题的复函(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