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烈士光荣证》管理,维护烈士称号荣誉性、严肃性,在全社会广泛营造尊崇英烈、关爱烈属的浓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烈士光荣证》,是党和国家向烈士遗属颁授的烈士光荣纪念证书,是纪念缅怀烈士、彰显烈士崇高荣誉、传承弘扬英烈精神的荣誉载体和象征。
《烈士光荣证》不作为享受相关待遇的凭证。
第三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建立《烈士光荣证》制作和发送等烈士证书管理档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烈士光荣证》发放、补发和持证烈士遗属信息登记、变更等烈士证书管理档案。
烈士证书管理档案是烈士档案的一部分,保管期限为永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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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09年)
-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2007年)
-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2016年)
-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
-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