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与云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0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云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云政发〔1999〕244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云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自治区)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二月二十九日
-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5年)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1年)
-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缓解当前生产经营困难保持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