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6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 国务院原则同意《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佛山是全国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珠三角地区西翼经贸中心和综合交通枢纽。《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佛山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佛山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 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3797.72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统筹中心城区与外围各级城镇规划建设,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发挥佛山市在珠三角西翼的带动作用,加强广(州)佛(山)肇(庆)的产业和生态安全合作,推进广佛同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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