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中医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中医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年)
-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2006年)
- 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债务沉重地区违规兴建楼堂馆所问题的通报(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6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表扬激励的通报(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1998年)
-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