赈灾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条 为规范赈灾包裹寄递服务,保障赈灾包裹寄递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期间,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事的赈灾包裹寄递活动,以及邮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赈灾包裹,是指各地民政部门和基金会、慈善会等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救灾捐赠活动期间,以邮件、快件形式寄往灾区民政部门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赈灾物品。
第四条 赈灾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保障坚持部门协调、政企联动、安全高效的工作方针,保障寄递渠道畅通和赈灾包裹安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