赈灾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条
为规范赈灾包裹寄递服务,保障赈灾包裹寄递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期间,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事的赈灾包裹寄递活动,以及邮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赈灾包裹,是指各地民政部门和基金会、慈善会等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救灾捐赠活动期间,以邮件、快件形式寄往灾区民政部门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赈灾物品。
第四条
赈灾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保障坚持部门协调、政企联动、安全高效的工作方针,保障寄递渠道畅通和赈灾包裹安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95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全国第二次大督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2015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程序的规定(1999年)
- 国务院关于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6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