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确保向使用者提供正确的操作方法和产品的相关信息,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均应附有说明书,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包含产品能正确使用的全部信息,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健康,并与产品实际性能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生产企业申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加盖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2004年)
-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2005年)
- 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李克强(2021年)
- 创业板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2011年)
- 关于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决定(199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罗马尼亚联合声明(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0年)
- 关于能源行业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