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确保向使用者提供正确的操作方法和产品的相关信息,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均应附有说明书,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包含产品能正确使用的全部信息,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健康,并与产品实际性能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生产企业申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加盖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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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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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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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工作规则(2005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六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拉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22年)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2012年)
- 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