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2009年)
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汇算清缴对象
(一)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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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2003年)
-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198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2017年)
-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2004年)
- 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
- 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加入上海合作组织义务的备忘录(2002年)
- 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18年)
- 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