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和标签。
第三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制作,随产品提供给用户,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其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和标明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第四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科学、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医疗器械标签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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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199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2003年)
-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3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2006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西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2016年)
- 关于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的意见(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