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一、
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证券数量的一定比例的证券优先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资金等配售,网下优先配售比例下限遵守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前述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第三款修改为:“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前款规定的优先配售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分类配售的具体要求适用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二、
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三、
将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修改为:“以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第六项修改为:“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以自有资金参与网下配售”。
四、
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旅游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
- 关于认真贯彻《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加强餐饮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上海等9个城市开展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的复函(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太行山旅游业发展规划(2020—2035年)的函(2020年)
- 关于制止铜冶炼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
- 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