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口岸通关速度,方便出口货物通关放行,促进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以下简称绿色通道制度)是指,对于诚信度高、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健全、质量稳定、具有较大出口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核准,对其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免于查验的放行管理模式。
绿色通道制度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原则。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货物绿色通道制度的监督管理和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的核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的申请受理、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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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2018年)
- 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共计19处)(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2年)
- 加强亚欧财金合作促进各国共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5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卧铺客车生产、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01年)
-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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