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的核准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出入境检疫处理”是指利用生物、物理、化学的方法,对出入境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检疫对象采取的消除疫情疫病风险或者潜在危害,防止人类传染病传播、动植物病虫害传入传出的措施。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以下简称检疫处理单位)是指经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核准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以下简称检疫处理人员)是指经直属检验检疫局核准,在检疫处理单位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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