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减少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是指由于人为原因、软硬件缺陷或故障、自然灾害等,对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系统或者数据造成影响,发生网络和信息系统服务能力异常或者数据损毁、泄露,对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秩序、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
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保障责任主体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后,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前款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承担证券期货市场公共职能、承担证券期货业信息技术公共基础设施运营的证券期货市场核心机构及其承担上述相关职能的下属机构(以下简称核心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提供证券期货相关服务的下属机构、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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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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