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2011年)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事项进行的检查、评议、督促、纠正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将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加强能力建设及创新管理体制机制相结合,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卫生健康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2018年)
-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2022年)
- 坚定信心勇毅前行共创后疫情时代美好世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2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庆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威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呼伦贝尔盟设立地级呼伦贝尔市的批复(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