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2018年)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落实质量责任,提高水利建设质量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牵头,有关司局、单位和流域管理机构配合,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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