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快递市场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寄递安全管理,规范和便利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的提供、使用等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智能快件箱,是指提供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智能末端服务设施,不包括自助存取非寄递物品的设施、设备。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提供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应当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寄递安全。
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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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撤销深圳经济特区管理线的批复(2018年)
-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和调整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成员的复函(2005年)
- 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年)
- 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