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1988年)

第一条 为了吸收境内外投资,加快海南岛的开发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海南经济特区实行更加灵活开放的经济政策,授予海南省人民政府更大的自主权。
第三条 国家鼓励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投资开发海南岛,兴办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投资者的资产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投资者的资产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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