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1988年)
第一条
为了吸收境内外投资,加快海南岛的开发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海南经济特区实行更加灵活开放的经济政策,授予海南省人民政府更大的自主权。
第三条
国家鼓励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投资开发海南岛,兴办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投资者的资产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投资者的资产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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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
-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9年)
- 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意见(2022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侦查工作的补充规定(198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双边关系的联合声明(2005年)
-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
- 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4年)
-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