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检疫处理(以下简称检疫处理)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处理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区域检疫处理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检疫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的通关业务管理部门组织所辖区域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检疫处理业务的指导、检查;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区域检疫处理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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