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规定(试行)(2000年)
第一条
为鼓励研制医疗器械新产品,促进我国医疗器械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医疗器械新产品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器械新产品是指:国内市场尚未出现过的或者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产品机理未得到国内认可的全新的品种。
第三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新产品实行审批制度。
医疗器械新产品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发给医疗器械新产品证书。医疗器械新产品证书不作为产品进入市场的批准文件。
第四条
生产企业可凭新产品证书申办产品注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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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8号(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4年)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2017年)
-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95年)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
-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0年4月29日)
-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