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交机构人员)和其他人员以及交通工具的员工。
本办法所称携带,包括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
第三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各物,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未经申报和检疫的,禁止入境或者出境:
(一)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二)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
(三)出入境的骸骨、骨灰及尸体、棺柩等;
(四)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
(五)其他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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