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
-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
-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20年)
-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15年)
- 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2013年)
-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10年)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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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通知(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的决定(2004年)
- 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学习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报告(2019年)
- 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 国家民委科技部农业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