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183.1条
目的
为委派民航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员和单位从事有关民用航空适航审定和检查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民用航空适航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183.2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航行政机关委派的适航委任代表和适航委任单位代表(以下简称“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包括其权限和行使权限的规定:
(a)
根据本规定的第二章和第三章,可以委派个人作为委任代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三批)(2002年)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 为世界环境日发表的电视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2000年)
- 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5年4月2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2007年)
- 民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