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提高委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办理委托审计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委托审计,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将建设项目审计业务委托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在内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行为。
第三条
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的业务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审计、期间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四条
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审计部门或其他办理委托审计事项的部门归口管理(以下统称“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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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0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2007年)
-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及调整资金分配管理方式的通知(2012年)
- 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2005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2012年12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
- 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年)
- 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2018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
-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