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2008年)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6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推动专业人员资格互认签署本协议。
一、 服务贸易
(一)
自2009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会计、建筑、医疗、与采矿相关服务、人员提供与安排、与科学技术相关的咨询服务、印刷、会展、分销、环境、银行、社会服务、旅游、海运、航空运输、公路运输、个体工商户等17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
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和《〈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的补充和修正。与前五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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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1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
-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 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2002年)
-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
-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郊区更名为九原区、石拐矿区更名为石拐区的批复(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