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举报处理工作,保障举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有保险违法行为,依法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保险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保险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举报人的范围,包括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以及涉嫌非法设立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建交50周年联合新闻公报(2006年)
-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16年)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年)
- 关于调整体育总局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2001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