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2000年)
(二〇〇〇年七月五日)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社会公益科研工作,增强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活力,对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实行分类改革,现就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的科研机构(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提出以下意见:
一、 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国家财政给予经常性经费补助、确需国家支持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经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可按本意见精神,按照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
二、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以推进科技进步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社会公益为主的科学研究、技术咨询与服务活动。
三、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自主管理。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出资者的约定,制定章程,明确机构宗旨、业务领域、组织结构、决策监督程序、内部管理制度等。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在会见出席中国国际友好大会暨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成立70周年纪念活动外方嘉宾时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4年)
- 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2022年)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2014年)
- 中共中央关于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决定(2017年)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2022年)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