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以下简称管理区)进出物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进出管理区物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一)进出管理区的货物。包括:
1.由地方经贸管理部门核发配额的输入管理区的货物;
2.经批准,管理区居民带入管理区销售的鲜活商品;
3.从管理区输出的来自非疫区的水果、配餐料及食用性水生动物。
(二)管理区居民、旅客及工作人员进出管理区的携带物;
(三)从管理区输出的废旧物品、生活垃圾;
(四)其他依法需经检验检疫的进出管理区的应检物品。
第三条 管理区是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特殊区域。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管理区的物品按照风险评估、分类管理的原则,比照出入境货物、出入境人员携带物及进境废旧物品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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