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2010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进行的内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的,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本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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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2011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2006年)
- 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9年6月)
-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2年)
- 国务院关于授予巴金“人民作家”荣誉称号的决定(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53号(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