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2017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国务院
2017年12月22日
-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组织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通知(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
- 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政策(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