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200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厅(局):
1997年,财政部、统战部、劳动部《关于切实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的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7〕90号)下发后,各地按照通知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帮助原工商业者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但目前仍有部分原工商业者收入水平较低,生活存在困难。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解决好这部分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现就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下同)生活保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继续贯彻好现行各项社会保障政策,保障原工商业者的基本生活。各地要对贯彻落实财社字〔1997〕90号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将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二、 对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的原工商业者,在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时,要给予照顾。所需资金,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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