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运河遗产的保护,规范大运河遗产的利用行为,促进大运河沿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运河遗产,包括隋唐运河、京杭大运河、浙东运河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
近代以来兴建的大运河水工设施,凡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大运河遗产。
第三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家设立的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协调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事项,会商解决重大问题。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主管大运河遗产的整体保护工作,并与国务院国土、环保、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合作,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依法与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合作开展工作,并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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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2015年)
-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