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
为更好地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化、差异化销售费率机制的形成,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的规定,现决定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32号)做如下修改:
一、
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基金是指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规定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本规定所称基金销售费用,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售基金份额以及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销售活动中收取的费用。
“创新型封闭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品种,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
第五条修改为:“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基金的申购(认购)费、赎回费和销售服务费。”
三、
第六条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认购费。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可以收取申购费。
“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申购(认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前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后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持有期限适用不同的后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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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12年)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安徽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机构职能调整和更名的复函(200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的决定(2021年)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