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
为更好地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化、差异化销售费率机制的形成,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的规定,现决定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32号)做如下修改:
一、
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基金是指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规定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本规定所称基金销售费用,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售基金份额以及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销售活动中收取的费用。
“创新型封闭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品种,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
第五条修改为:“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基金的申购(认购)费、赎回费和销售服务费。”
三、
第六条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认购费。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可以收取申购费。
“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申购(认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前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后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持有期限适用不同的后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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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1999年)
-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1991年)
-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2004年)
- 国家民委财政部关于继续推进兴边富民行动的意见(2004年)
-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关于加强太湖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撤销宝坻县设立宝坻区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