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能源安全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电力供应保障是能源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电力供应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充分发挥电力可靠性管理在电力供应保障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电力工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供电水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是指为提高电力可靠性水平而开展的管理活动,包括电力系统、发电、输变电、供电、用户可靠性管理等。
第三条
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依照本办法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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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关于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批复(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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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1999年)
-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2001年)
- 2001年—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纲要(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