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1992年)
为加强运输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购销单位的正当运输,现对运输烟花爆竹作如下规定:
一、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运输烟花爆竹,由收货单位持订货合同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向所在地市、县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承运单位必须凭《爆炸物品运输证》,按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运输烟花爆竹。托运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派专人押运。
二、 在本市区内或本县境内运输烟花爆竹,可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购销单位销售合同或提货单副联或出口货单,用符合运输危险货物条件的车辆运输。按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和线路运输。遇重大节日或运输数量较大时,购销单位须事先通报市、县公安局。
三、 运输烟花爆竹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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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1号(2008年)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简化移动电话拨打长途电话资费的通知(2009年)
-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0年)
-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2001年)
-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公告2010年第94号(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198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