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1992年)
为加强运输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购销单位的正当运输,现对运输烟花爆竹作如下规定:
一、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运输烟花爆竹,由收货单位持订货合同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向所在地市、县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承运单位必须凭《爆炸物品运输证》,按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运输烟花爆竹。托运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派专人押运。
二、 在本市区内或本县境内运输烟花爆竹,可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购销单位销售合同或提货单副联或出口货单,用符合运输危险货物条件的车辆运输。按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和线路运输。遇重大节日或运输数量较大时,购销单位须事先通报市、县公安局。
三、 运输烟花爆竹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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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1号(2008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1年)
-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2006年)
- 建设部关于废止《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2001年)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
-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支持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7年)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